(2015)李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青岛义弘千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鼎盛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义弘千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鼎盛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义弘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可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洪花,系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鼎盛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孙茂华,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义弘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鼎盛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审结,该案(2014)李商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商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