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苏燕与徐巧芳、甘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民初字第451号原告苏燕,女,汉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徐巧芳,女,汉族,1979年11月23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甘文斌,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苏燕与被告徐巧芳、甘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周少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陈臻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