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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苏燕与徐巧芳、甘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民初字第451号原告苏燕,女,汉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徐巧芳,女,汉族,1979年11月23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甘文斌,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苏燕与被告徐巧芳、甘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周少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陈臻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