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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27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明锋与周征坚、张卫文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锋,周征坚,张卫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2776-1号申请执行人陈明锋。被执行人周征坚。被执行人张卫文。原告陈明锋与被告周征坚、张卫文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金浦调确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征坚、张卫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27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审 判 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俞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