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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民管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曹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民管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上诉人郑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已离开户籍地多年,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郑某提供的居住证明显示居住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17日,2014年12月17日至本案起诉前郑某的居住地没有证据证明,因此对郑某的经常居住地本院不予确认。郑某的户籍地即住所地在江西省横峰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郑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横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贻贞审 判 员  郑 彬代理审判员  雷朝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佳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