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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高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仕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