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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周正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正谦,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2014年7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8月1日被羁押,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曹玉芳,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正谦犯妨害公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正谦及其辩护人曹玉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周正谦在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侧气象宾馆路口东侧50米处驾驶京Nx黑色路虎牌小型越野车,不听从正在设卡检查的民警指挥,驾车强行冲闯关卡,冲撞警车,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造成两辆社会车辆受创,一行人受伤,2014年8月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正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正谦一人犯数罪且前罪未执行完毕,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进行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正谦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周正谦的辩护人曹玉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周正谦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被告人周正谦具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⑴被告人周正谦主动投案自首,且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⑵已对受害人及被撞车辆的车主进行了赔偿,获得了对方的谅解;⑶被告人周正谦主观恶性较小。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周正谦在有期徒刑3年或3年以下量刑。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收条、谅解书、车辆维修估价单等证据及疾病证明书、x的证明等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周正谦在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侧气象宾馆路口东侧50米处驾驶京Nx黑色路虎牌小型越野车,不听从正在设卡检查的交通民警指挥,逃避检查,驾车强行冲闯关卡,冲撞警车,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造成两辆社会车辆受创,一行人受伤,后弃车逃跑。被告人周正谦于2014年8月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吴×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31日21时50分许,其与民警陈×、冯君彦、金祝昊带着交通协管员在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气象宾馆门前路口设卡查酒驾。他将警车(京D03**警)停靠在气象宾馆丁字路口东南角,和同事冯君彦在车下检查过往车辆。这时他听见电台里同事陈×在喊有人闯卡,请求支援。于是他上车准备去支援。由于事发突然,他不知道闯卡车从哪个方向开过来,当他将警车向西开到气象宾馆门前路口时,突然从他所开警车的右侧窜出一辆越野车,他看见这辆车为了躲避他的警车,猛的向右打轮然后又突然向左拐去,对方将他所开警车的前保险杠刮掉。对方不但不停车,而且继续加速向南开,这辆车撞到一辆停在路边的奥拓汽车,并继续蹭着向南开过去,同时奥拓车前站着一位老太太,也被这辆越野车撞倒。他立即将车停在路边,查看老太太的伤势,之后维持现场的交通秩序。警车的前部受损,奥拓车左前侧受损,老太太的胳膊、腿和脚都受伤了,由于车辆的冲击,造成他的颈部也受伤了。闯卡车辆是路虎牌极光越野车,黑色车身,闯卡车辆撞完老太太后继续向南开跑了。2、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31日20时30分许,其与同事吴×、冯君彦、金祝昊带领协管员李×和王×到西城区广外气象宾馆门前设卡,对过往的司机进行酒精检测,当时他与金祝昊在气象宾馆东侧50米路北的地方设卡,对由东向西行驶的机动车司机进行酒精检测,两名协管员在气象宾馆门前的红绿灯处负责对不停车的机动车用活动栅栏进行阻拦,吴×与冯君彦在气象宾馆对面的东南角对由南向北的汽车进行检查。大概在21时50分,由东向西驶来一辆黑色的吉普车,其就用闪光指挥棒示意那辆车停车接受检查,金祝昊站在其身边,那辆车见到他的停车示意后不但没有停车,反而加速径直朝他们的方向开过来,见到这种情况他就冲着协管员喊“断路”,李×与王×就拉活动栅栏拦车,但是那辆车根本没有停车的意思,向右一打轮上了北侧的马路便道,他就用电台喊“有车闯卡,请求支援”。那辆车向前行驶了有几米远,绕开拦截,接着又向左拐往南逃跑,他听见一声响,等他跑过去后发现吴×开的警车被撞,那辆黑色的吉普车已经不见了踪影。3、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31日20时30分许,民警吴×、陈×、冯君彦、金祝昊带领他和李×到西城区广外气象宾馆门前设卡,对过往的司机进行酒精检测,当时陈警官和金警官在气象宾馆东侧50米左右路北的地方设卡,对由东向西行驶的机动车司机进行酒精检测,他和李×在气象宾馆门前的红绿灯处负责对不停车的机动车用活动栅栏进行阻拦。在21时50分左右,由东向西驶来一辆黑色的吉普车,当时陈警官就用闪光指挥棒示意那辆车停车接受检查,但是那辆车没有停车,反而加速径直朝他们的方向开过来,陈警官对他们喊“断路”,他就和李×准备拉活动栅栏,但是那辆车根本没有停车的意思,见到他们拉栅栏准备拦车后,先向右一拐上了北侧的马路便道,然后向前行驶了有几米远,绕开他们的拦截,紧接着又向左拐往南逃跑,吴警官从南侧开警车过来准备增援时,那辆吉普车左侧撞到了吴警官所开的警车的车头,但是那辆吉普车没有停车,继续向南行驶并撞到了停在路边的一辆奥拓汽车,接着又继续向南开走了。警车的右前侧被撞坏,奥拓车的左前轮被撞坏,有一名老年女子被那辆车撞到后倒地。4、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31日20时30分许,民警吴×、陈×、冯君彦、金祝昊带领他和王×到西城区广外气象宾馆门前设卡,对过往的司机进行酒精检测,当时陈警官和金警官在气象宾馆东侧50米左右路北的地方设卡,对由东向西行驶的机动车司机进行酒精检测,他和王×在气象宾馆门前的红绿灯处负责对不停车的机动车用活动栅栏进行拦截。21时50分左右,由东向西驶来一辆黑色的路虎吉普车,车牌号没有看清楚,当时陈警官用闪光指挥棒示意那辆车停车接受检查,但是那辆车没有停车,加速径直朝他们的方向开过来。陈警官就朝他们喊“断路”,他和王×就拉活动栅栏拦车,但是那辆车见此情况,向右一拐驶上北侧的马路便道,然后向前行驶了几米远,绕开他们的拦截,又向左拐往南逃跑,这时吴警官从南侧开警车过来准备增援时,那辆吉普车左侧撞到了吴警官所开的警车车头,但这辆吉普车没有停车又继续向南行驶并撞了停在路边的一辆奥拓汽车的左侧,并将一名老太太撞倒,接着这辆吉普车还是没有停车又继续向南开跑了。5、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31日21时许,其开车经过北京市西城区茶源路北口气象宾馆门口,其爱人让他去买水,他就将车停在路口西南角,下车到西南角的商亭买水,他爱人留在车内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当他买完水后准备上车时,他看见一辆黑色的越野车由东向西驶来,当时在路口东侧有民警在夜查,民警示意越野车停车,越野车没有停车反而加速向西行驶,有协警把路面上的护栏拉开拦截越野车,越野车开不过去,就向北驶上了人行便道,撞断了便道上的隔离桩,然后在路口北侧气象宾馆门口向南行驶,这时在路口东南角车头朝北,车尾朝南停着的一辆帕萨特警车向西开了过来,想要拦截往南行驶的越野车,但是越野车依然不停,之后越野车的左前角撞到了警车的车头,然后越野车继续向南行驶,紧接着越野车的右前角撞到了他的车的左侧前部,把他的车的车头撞得向西挪了位置,越野车撞了他的车以后又碰到了一个在车前南侧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老太太,之后越野车继续向南加速逃走了。他爱人说她被撞时甩了一下,颈部和腰部感觉不适,后来民警叫来救护车,他就跟着急救车将他爱人和那个老太太一起送至医院。当时越野车车速特快,看轮廓像路虎越野车,车号没有看清。当时警车已经驶到路口中间了,越野车司机肯定能看到,但就是不减速,加速撞到了警车的车头,他的车是蓝色奥拓牌小客车,左前角位置被越野车撞了。6、证人冯×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31日22时许,其从西城区广外气象宾馆西侧路南侧准备回家,当时她走到气象宾馆西南的路边时,那里停着一辆小轿车,这辆车车头朝南,她走到汽车车头中间靠外位置的时候,就听见一响声,还没等她反应过来,就见一辆黑色的吉普车撞了一下她身边的小轿车,随后那辆吉普车的右前侧从她的两只脚上压过去了,当时她就倒地了,倒下时右手肘部被磕伤了,那辆吉普车没有停车,快速向南开走了,紧接着有民警到了她身边,并联系了急救车将她送到了医院。7、证人康×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31日21时50分许,其开车途经北京市西城区茶源路与茶马北街交叉口,当时他正在由北向南停着等红灯,突然他的车后一声巨响,他感到车后有很大的震动,就下车查看情况,看到他的车右后方停着一辆黑色路虎越野车,司机打开车门向西逃窜,他就赶紧追那个人,他发现那个人上穿白色背心,下穿深色短裤,脚上穿着拖鞋,他揪住了那个人的上衣,结果那个人把上衣脱掉了又向西逃窜,他又追上那个人,对方是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趁他不注意那个人就向小区里边跑了,追不上了。他的车是一辆香槟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车右后方受损,对方是一辆黑色的路虎牌越野车。8、证人廖×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31日21时53分许,其在西城区茶马北街兵团大厦西门值班,看到茶源路西有一辆车从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茶马北街与茶源路十字路口时,从后面将一辆在路口等红灯的褐色小轿车撞了,之后被撞车的司机下了车,肇事车的司机也下了车,要逃离现场,被撞车的司机抱住肇事车的司机不让他跑,后来肇事车的司机挣脱开,从十字路口向西跑去,被撞车的司机在后面追。9、证人林×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31日17时许,他在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世纪茶贸中心朋友的店里喝茶聊天,周正谦给他打电话,他让周正谦到世纪茶贸中心找他,之后他让妻子魏×带着他儿子林晔来找他。18时许,他们一起到福安饭店和朋友吃饭,在吃饭过程中他和魏×都喝酒了,周正谦没有喝酒,吃完饭已经是20时左右了,他们又一起去大翔园会所,魏×和几个朋友去打牌,21时许魏×到他那儿拿车钥匙,说孩子想回家,他当时告诉魏×她喝酒了,不能开车,她表示知道了,就拿着车钥匙走了。过了二十分钟左右,他准备去找朋友谈事,就去告诉魏×,顺便问了她谁送林晔去了,魏×告诉他是周正谦。之后他就离开大翔园到朋友家谈事去了。22时许,他接到魏×的电话,说周正谦驾车遇到交警设卡检查车辆时驾车逃跑并发生了交通事故,又弃车逃跑了,她还说她在事故现场。过了一会儿,周正谦给他打电话说开着车送完孩子返回大翔园途中遇见交警检查车辆,驾车逃跑发生了交通事故。8月1日凌晨1时许,他处理完医院的事情后就到西城交通支队协助调查了。10、证人魏×的证言,证实周正谦和其老公林×是老乡,也在北京做生意,2014年6月26日周正谦因为酒驾在西直门被抓,被拘留一个月后出来了。2014年7月31日19时许,她和林×、周正谦及其他一些朋友在马连道福安饭店吃饭,吃饭期间她和林×都喝了酒,周正谦没喝酒。吃完饭后她们一起去兵团大厦对面的大翔园会所,她和几个朋友一起玩牌,林×不一会就出去谈生意了,周正谦在外面和别的朋友喝茶聊天,大约在21时30分许,周正谦进来和她说有事情,要出去一下,5分钟就回来,她当时在玩牌,也没太在意,周正谦拿了她的车钥匙就出去了。她的车是黑色的路虎车,在她老公林×名下。22时许,她当时还在大翔园打牌,她老乡打电话告诉她她的车撞了,她就到兵团大厦那里看,警察正在处理,她就先给周正谦打电话,周正谦没接,又给林×打电话,大约1日凌晨0时,她和林×去了右安门医院看望受伤的人。11、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吴×到所鉴定时查体体表未见外伤。12、关于奥拓轿车维修项目修复价值的结论书,证实车牌号为京Qx的奥拓轿车修复价值为人民币2502元。13、关于大众CC轿车维修项目的修复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车牌号为京Lx大众CC轿车维修项目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40294元。14、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急诊病历,证实冯×的伤情情况。15、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周正谦驾驶的车辆的信息情况及刘×、康×的驾驶资格情况,车牌号为京Qx、京Lx的车辆信息情况。16、呼吸酒精检测单,证实刘×、康×呼吸酒精检测均为0mg/100ml。17、北京京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估价单,证实车牌号为京D03**警帕萨特轿车的受损情况。18、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周正谦于2014年6月27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9、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周正谦于2014年7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周正谦于2014年8月1日被民警抓获。2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正谦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周正谦的家属代其赔偿了伤者及被撞车辆车主相应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辩护人提交的、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收条、谅解书、车辆维修估价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辩护人提交的疾病证明书、x的证明等材料,与本案查明的事实无关,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正谦以在城市道路上驾车冲闯关卡、撞坏车辆、伤及行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正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周正谦还犯有妨害公务罪不妥,本院不予认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正谦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周正谦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已对受害人及被撞车辆的车主进行了赔偿,获得了对方的谅解,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被告人周正谦主动投案自首,主观恶性较小,应对被告人周正谦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周正谦在有期徒刑3年或3年以下量刑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正谦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本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鉴于被告人周正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受害人及被撞车辆的车主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对方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正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拘役三十日,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拘役三十日,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拘役的刑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方涛人民陪审员  冯 强人民陪审员  冯 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靖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