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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福建省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柯加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柯加灵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72号原告福建省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航城街道。法定代表人林秀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声梁,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池婷婷,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柯加灵,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柯加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元,由原告福建省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景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