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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闻高军与被执行人高治国、王敏、李春光、高健、程宝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高军,高治国,王敏,李春光,高健,程宝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闻高军。被执行人高治国。被执行人王敏。被执行人李春光。被执行人高健。被执行人程宝仓。本院在执行闻高军与高治国、王敏、李春光、高健、程宝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措施。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实际执结,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标的为507268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507268元。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原执行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敬银执行员  孙先胜执行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青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