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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诉苏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317号原告付某,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苏某,陕西省咸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晓玉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