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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恢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吉永胜与谢江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阳恢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吉永胜。被执行人谢江太,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永胜与被执行人谢江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2日支付给申请人5000元,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5750元,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向申请人退还执行款1575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1)阳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