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知)初字第06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分校,湖北广播电视大学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6674号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委托代理人张晓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大道115号。法定代表人张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涛,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务。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分校,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冶中路2号。委托代理人刘刚,男,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分校副校长。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大学,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骆家宽,校长。委托代理人庞珊珊,女,1988年4月21日出生,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教师。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分校、湖北广播电视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分校、湖北广播电视大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分校、湖北广播电视大学的起诉。审 判 长 樊 雪代理审判员 郝婷婷人民陪审员 朱树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