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73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丁某某在担任国家出资企业上海申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兰公司)资产部经理期间,利用负责收取公司房屋租金的职务便利,隐瞒房屋租金的收入情况,擅自截留并侵吞租户缴纳的租金共计人民币33400元。其中,被告人丁某某侵吞孙某某缴纳的租金人民币20000元、金某甲缴纳的租金人民币10000元、金某乙缴纳的租金人民币1000元、陈某某缴纳的租金人民币1200元、李乙缴纳的租金人民币1200元。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丁某某主动至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申兰公司、上海市农业投资总公司、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申兰公司出具的《关于丁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情况说明》,证人李某甲、孙某某、金某甲、金某乙、陈某某、李乙的证言,申兰公司提供的租房协议、发票、缴款单及银行存款凭条,证人金某甲、李乙提供的收据,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担任国家出资企业上海申兰(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部经理期间,利用负责收取公司房屋租金的职务便利,隐瞒房屋租金的收入情况,擅自截留、侵吞租户缴纳的租金人民币33400元,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退出了全部赃款。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退赃款人民币三万三千四百元发还被害单位上海申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审 判 长 周 艳代理审判员 李晓杰人民陪审员 曹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巾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