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红星村与新华村合同、无因管理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红星村,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新华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红星村。法定代表人郭志和职务红星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新华村。法定代表人李宝昌,职务新华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第三人)张永贵,职业农民,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红星村与被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新华村、张永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将争议土地强制执行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宝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春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