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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航航与吴婕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航航,吴婕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683号原告:李航航。委托代理人:周碧助,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复江,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婕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航航与被告吴婕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航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航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航航撤回对被告吴婕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44元,减半收取1822元,保全费1330元,共计3152元,由原告李航航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福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