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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阳正中与杨国泽、何家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正中,杨国泽,何家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321号原告:阳正中,住湖南省衡山县。被告:杨国泽,住湖南省中方县。被告:何家荣,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正中诉被告杨国泽、何家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阳正中表示已与被告何家荣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正中的撤诉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正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阳正中负担。审判员  李剑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燮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