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阳正中与杨国泽、何家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正中,杨国泽,何家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321号原告:阳正中,住湖南省衡山县。被告:杨国泽,住湖南省中方县。被告:何家荣,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正中诉被告杨国泽、何家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阳正中表示已与被告何家荣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正中的撤诉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正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阳正中负担。审判员 李剑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燮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