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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周书旗与徐云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书旗,余云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周书旗,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金昌农锦丰农资连锁店业主。被执行人:余云志,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周书旗与余云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书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标的56927.08元,已执行20000元,未执行36927.08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受理费694.8元(未执行),执行费754元(已交纳)。本案在执行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余云志与申请人周书旗达成还款协议,现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博代理审判员  盛建华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培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