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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8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鲁龚与银川鲁银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853-1号申请执行人鲁龚,女,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敖汉旗人,大学文化,宁夏核工业地质勘查院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银川鲁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崔照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空置房管理费121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12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银川鲁银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