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8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鲁龚与银川鲁银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853-1号申请执行人鲁龚,女,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敖汉旗人,大学文化,宁夏核工业地质勘查院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银川鲁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崔照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空置房管理费121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12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银川鲁银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