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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四川泸州宏达路桥有限公司与王旭东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泸州宏达路桥有限公司,王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州宏达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相林,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旭东,男,生于1949年10月10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江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四川泸州宏达路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旭东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前述生效判决确认,被执行人王旭东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州宏达路桥有限公司损失95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旭东在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州宏达路桥有限公司享有股份,现被执行人王旭东愿将已被冻结的2013年、2014年应获红利36000.00元用于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继续用前述股份应获红利清偿,直至清偿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州宏达路桥有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王旭东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州宏达路桥有限公司的损失95000元及利息,除已清偿的36000元外,剩余部分从2015年起用其在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州宏达路桥有限公司享有股份应获红利清偿抵扣,直至清偿完毕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禹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