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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邬美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邬美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2401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责人潘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亚超、刘双贺,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邬美娥。本院受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被告邬美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邬美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迎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