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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群连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群连,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163号原告:陈群连,女,汉族,1960年5月7日出生。被告: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法定代表人:朱辉荣,该局局长。原告陈群连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诉被告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群连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群连撤回起诉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群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群连负担。审 判 长  谭韦东代理审判员  廖杰华代理审判员  叶银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威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