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如东鑫诚物业有限公司与田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东鑫诚物业有限公司,田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111号原告如东鑫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节制闸小区一排五号。法定代表人高锋,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缪勇刚,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如东鑫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已履行了义务,故原告如东鑫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东鑫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如东鑫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沙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