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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玉奇与被执行人张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奇,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奇,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吉祥街。被执行人张娟,女,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晓东街。申请执行人张玉奇与被执行人张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7537.00元,执行费76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三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文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