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玉奇与被执行人张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奇,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奇,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吉祥街。被执行人张娟,女,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晓东街。申请执行人张玉奇与被执行人张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7537.00元,执行费76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三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文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