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琦与贾信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琦,贾信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641号原告朱琦。委托代理人魏俊,扬州市广陵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信忠。原告朱琦诉被告贾信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琦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清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