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法民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与湘潭高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湘潭高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法民二初字第87号原告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文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继军,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高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九华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阮荣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海东,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原告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高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原告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以被告当庭承认2014年2月16日作出的五项股东会议决议存在瑕疵和不合法、不合规的地方,并已实际放弃对该决议实施,再进行诉讼已失去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湘潭高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湘潭高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易享炎审 判 员 伍建华人民陪审员 吴 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鄢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