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冷金甲与吕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金甲,吕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265号申请执行人:冷金甲,男,汉族,1945年7月7日,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吕云国,男,汉族,1987年6月7日,住茌平县。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11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吕云国之妻王华英在你处XXXXXXX号账户上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