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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长印与樊新立、李秀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印,樊新立,李秀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03-2号原告李长印。被告樊新立。被告李秀风,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印诉被告樊新立、李秀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经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被告申请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樊新立驾驶的鲁N×××××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福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尚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