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5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古虎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古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5866号罪犯陈古虎,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11)绍诸刑初字第103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古虎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陈古虎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浙绍刑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5年7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古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受到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古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陈古虎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古虎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