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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方泽雄与俞一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856号原告:方泽雄,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徐辉,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希凡,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一凡,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告方泽雄诉被告俞一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泽雄的委托代理人徐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俞一凡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泽雄诉称:2014年1月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为由共向原告借款495540元,在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2014年1月1日出具了借条一张,该借条对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作出了明确的约定,然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偿还借款。现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95540元及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俞一凡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俞一凡因资金紧张,向方泽雄借款¥495540,人民币:¥肆拾玖万伍仟伍佰肆拾元正。还款时间及金额:2014年10月份:¥1500002014年11月份:¥1500002014年12月份:¥1955402014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收款账号:银行:农业银行深圳XX支行户名:方泽雄账号:62×××16俞一凡身份证号码:××”。原告以被告未清偿借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表示其于2013年12月左右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出借了55万元,后被告陆续还款,直至被告重新立下涉案借条。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495540元,有借条为证证实,故本院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至今仍未还款,现借条约定的还款计划中的期限均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9554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约定,2014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一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方泽雄偿还借款本金495540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方泽雄。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94元,由被告俞一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余 洁人民陪审员  彭建新人民陪审员  钟克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岚梁培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