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夏执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明河与武汉恒嘉鑫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河,武汉恒嘉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602号申请执行人刘明��。被执行人武汉恒嘉鑫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应建,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武汉恒嘉鑫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刘明河办理鄂A×××××号车辆过户手续。因被执行人武汉恒嘉鑫物流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明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恒嘉鑫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鄂A×××××号车辆过户至刘明河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