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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建岗与黄学春、周述德、杨绍琦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岗,黄学春,周述德,杨绍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岗,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黄学春,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周述德,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杨绍琦,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建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学春、周述德、杨绍琦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黄学春、周述德、杨绍琦三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岗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执行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4)大邑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出现新情况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米可洪审判员  付成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绍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