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民初字第02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富其、王兴岐与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石匣村村民委员会、刘选民、刘群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其,王兴岐,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石匣村村民委员会,刘选民,刘群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707号原告王富其。原告王兴岐。共同委托代理人柳禾明,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长安办事处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石匣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长庆,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刘选民。被告刘群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其、王兴岐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石匣村村民委员会、刘选民、刘群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富其、王兴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富其、王兴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其、王兴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王富其、王兴岐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富其、王兴岐承担。审判员 马 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梓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