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民终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江鸿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童学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江鸿超,童学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民终字第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负责人李春云。委托代理人:谢海华,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鸿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学志,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5)台黄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文杰审 判 员 王文兴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包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