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畅XX贪污受贿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189号原公诉机关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畅XX,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2007年2月至2012年1月任阳城县北留镇中心卫生院院长,2012年2月至案发前任阳城县凤城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经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4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阳城县看守所。辩护人王伟锋,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指控被告人畅XX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阳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畅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阳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福祥审判员 翟春祥审判员 秦树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