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1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刘广玲与河南百果仙子酒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玲,河南百果仙子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494-1号原告刘广玲,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百果仙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朝良,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玲与被告河南百果仙子酒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广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广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门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金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