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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聊城昌佳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吉地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聊城昌佳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鱼邱湖街道丁张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崇霞,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吉地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官道街北首。法定代表人李玉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聊城昌佳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吉地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高商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吉地尔(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厂房、设备等财产已经抵押或被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吉地尔(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125390元,均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善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