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孙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707号原告陈某某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合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邢某,合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孙某甲被告孙某乙被告孙某丙陈某某、孙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治峰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孙某某称:1、判令三被告连带返还二原告彩礼11.5万元及五金(金戒指2枚,金耳环、金项链、金镯子各一个)、衣服钱4万、压柜钱5000元,合计16万元;2、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孙某甲辩称:彩礼11.5万元,三金衣服钱4万,压柜钱0.5万元均属实,同意返还彩礼5万元,再多没有能力。孙某乙:彩礼11.5万,压柜钱5000元均属实,同意返还彩礼5万元,五金合适,原告之子与我在街道打架致使镯子、戒指丢了,剩下耳钉、戒子、项链各1个,衣服钱和压柜钱都已花了。孙某丙:同意返还彩礼5万元。经审理查明:陈某某、孙某某之子孙盼飞与孙某乙经人介绍于2014年10月20日在合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陈某某、孙某某给付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彩礼11.5万元,五金(金戒指2枚,金耳钉、金项链、金镯子各一个)、衣服钱4万。结婚时压柜钱0.5万元。婚后孙某乙与陈盼飞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2月9日经乡司法所调解后,孙某乙即��家外出,陈盼飞遂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6号以(2015)合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陈盼飞与孙某乙离婚,双方就彩礼返还未能达成协议,陈某某、孙某某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陈某某、孙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的陈述;2、陈某某、孙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证实其身份;3、(2015)合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借婚姻向陈某某、孙某某索要了较高彩礼,且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在婚姻关系解除以后彩礼应适当予以返还。陈某某、孙某某所诉要求返还五金应按现存三金予以返还,要求返还衣服款,��赠与行为不予支持,要求返还压柜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返还陈某某、孙某某彩礼9.2万元;二、由孙某乙返还陈某某、孙某某耳钉、戒子、项链各1个;三、驳回陈某某、孙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30内履行。如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陈某某、孙某某负担300元,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负担120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从履行期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治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