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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李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396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庄增胜。被告:李某。被告:某保险公司。负责人:吕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该公司员工。原告夏某与被告李某、某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前赔偿原告夏某经济损失12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春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