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李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396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庄增胜。被告:李某。被告:某保险公司。负责人:吕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该公司员工。原告夏某与被告李某、某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前赔偿原告夏某经济损失12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春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