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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二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马鞍山方圆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四季春金属制品厂管辖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方圆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四季春金属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500号原告:马鞍山方圆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四季春金属制品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方圆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四季春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原告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而原告住所地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无锡市四季春金属制品厂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江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