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2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为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2600号申请执行人郑为超。被申请执行人张昱。郑为超与张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张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为超支付借款100000元并偿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从2014年5月31日开始截止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张昱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为超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8300元,执行费为1525元。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昱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信息以及车辆信息,其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无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其名下登记的三辆汽车均为2001年至2002年登记,年代较久远,且其中一辆车已注销,其余车辆亦未能查实下落。经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其原住所地吴江区松陵镇龙庭锦绣花园36号楼三单元2室已转卖他人,其本人未能查实下落。因被执行人张昱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张昱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限期举证通知书,如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将对案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效执行线索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勇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韩长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宇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