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四终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宿州华迪置业有限公司与砀山欣诚食品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州华迪置业有限公司,砀山欣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四终字第002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州华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表人:李黎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砀山欣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荣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小军,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宿州华迪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砀山欣诚食品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宿中民一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宿州华迪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宿州华迪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州华迪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8200元,减半收取24100元,由宿州华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 蓉审 判 员 张 跃 芳代理审判员 杨 福 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茜(代)附本案二审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