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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洪与洪余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洪余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刘洪,女,平利县人。委托代理人童浩,平利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余明,男,平利县人。委托代理人何剑,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与被告洪余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于2014年7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洪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撤诉。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刘洪负担。审 判 员  邹 莉审 判 员  印 玲人民陪审员  王正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孝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