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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永祥与安徽省润田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刘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祥,安徽省润田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刘成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803号原告:陈永祥,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安徽省润田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刘成云,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陈建国,男,安徽省怀宁县秀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祥与被告安徽省润田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刘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祥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永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依法减免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永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毕治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之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