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永祥与安徽省润田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刘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祥,安徽省润田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刘成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803号原告:陈永祥,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安徽省润田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刘成云,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陈建国,男,安徽省怀宁县秀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祥与被告安徽省润田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刘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祥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永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依法减免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永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毕治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之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