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4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昭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昭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769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黄路441号青青丽苑1栋7楼,组织机构代码67100867-9。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罗昭容,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昭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仁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权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