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贾东财与平度市公路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540号原告贾东财,居民。委托代理人季文轩、梁平,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度市公路局,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书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战勇,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东财与被告平度市公路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贾东财诉被告平度市公路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明原告所诉被告名称平度市公路局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上青岛市公路管理局平度分局不一致,因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东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给原告贾东财,邮寄费60元由原告贾东财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春光人民陪审员 王风宽人民陪审员 王田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月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