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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大志与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志,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2902号原告张大志,男,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陈明,男,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张大志诉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志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继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孟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