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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高生武与被周治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36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申请执行人高生武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榆民三终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支付运费33549.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10元,执行费4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至今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亦认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过同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赵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36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周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建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