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6
案件名称
孙丁丁与义乌一鸣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丁丁,义乌一鸣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108号原告孙丁丁。被告义乌一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李祖村。法定代表人方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诉被告义乌一鸣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丁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丁丁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