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宋树国与威海广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树国,威海广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910号申请执行人宋树国,男。被执行人威海广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树国与被执行人威海广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的社保费8690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