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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朱云富、高成刚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乐中刑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云富,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1993年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四川省马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5年3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成华,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2015年3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云富、高成华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云富、高成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中旬,被告人朱云富、高成华相约到乐山市市中区快速找钱。同日,两人在乐山市市中区中心站碰面后,于当晚在牛咡桥附近一旅馆内商量以坐车为由引摩的司机至偏僻处实施抢劫,并进行了明确分工。次日下午,朱云富、高成华两人在乐山市市中区农民街二杂货铺分别购买白色手套、胶带等作案工具。当晚6点过,两人窜至肖坝车站,高成华找到跑摩托车的被害人童某某,谈好以65元的价格到关庙乡板桥村,摩托车行至一小地名为“王高山”的路边停下后,两人对其实施抢劫,抢得童某某手机一部,摩托车一辆,现金1000余元,扣除住店花销每人分得450元,朱云富拿走被抢手机、高成华骑走被抢摩托车,并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被抢手机价格为389元,被抢摩托车价格为2985元,被害人童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朱云富于2015年3月17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高成华于2015年3月23日被抓获归案。上述被抢摩托车于2015年5月8日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童某某。以上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质证的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伤情鉴定意见及意见通知书;物价鉴定聘请书、物价鉴定意见、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摩托车发票及行驶证;高成华打的条子;情况说明;前科材料;常住人口信息;光盘制作说明;证人宋某、童某某、胡某某、刘某某、肖某某、董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朱云富、高成华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朱云富、高成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在诉讼中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云富、高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朱云富、高成华均具有坦白情节,诉讼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云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高成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朱云富、高成华赔偿被害人损失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 丽人民陪审员  陈守仁人民陪审员  邹代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