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辉与梁建元、杨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梁建元,杨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7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梁建元,男,198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杨玉梅,女,198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梁建元、杨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审结。该案(2013)禹商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建元自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禹商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王可华审判员 王志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希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