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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辉与梁建元、杨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梁建元,杨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7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梁建元,男,198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杨玉梅,女,198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梁建元、杨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审结。该案(2013)禹商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建元自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禹商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王可华审判员 王志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希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